丈夫不向妻子上交工资违法?

昨天看了一个视频,那个律师非常专业告诉观众说,丈夫的收入是夫妻共同收入的一部分,应当上交(妻子保管),否则违法,民法典规定如何如何?
上民法典。

这个律师兄弟读书读的太多,读傻了?第1062条有两款: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性质。夫妻共同财产为丈夫和妻子的共有财产。该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范围和来源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范围即丈夫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始于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终于双方离婚之日。夫妻共同财产既来源于夫妻双方,包括第1062条中规定的四项收入,但是第1063条规定的二、三、四项除外。需要注意的是,1062和1063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可以约定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也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内的收入为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其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的相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丈夫和妻子为共同共有人,二人对于对于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共同管理共同财产。故第106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个很不规范的名词),其含义应当与物权法编的共同财产管理权相同。共有人管理共同财产,应当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者,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中国式的婚姻中有“男主外女主内”之说,旧式家庭中丈夫为当然的家庭财产管理者,即家长,妻子一般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权利。例如,明朝法律规定,妻子嫁妆中的不动产归丈夫管理,动产属于个人财产(凡妇奁装、布帛,听自贮,自奁其女)。新中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近年来女权运动及重新发达的买卖婚姻风的叠加,使得中国家庭向“母系氏族”转化,女性家长制的比例越来越高。妻子当家做主,成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当然管理者。一些婚庆主持人在结婚典礼常常加入新郎口头承认新娘共同财产管理管权的环节,尽管很少有人纠缠这个承诺法律上的意义,但是,在婚姻实践中,相当的女性获得了家庭财产的管理权。一个案子中,会计出身的妻子管理共同财产十余年,丈夫从不过问,结果离婚是才发现,两人除了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以外,没有其他财产。由此可见,夫妻应当重视共同财产管理,美国有所谓的财产计划,中国近年来流行家庭财富传承,刘马王任等超级富豪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更是一项大业务。
物质决定精神。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的核心,它不仅是婚姻幸福的物质保证,更是家庭幸福的前提。生活离不开开门七件事。夫妻双方收入的增加,财产来源日趋多样,共同财产的投资管理也更加复杂。现代夫妻应当重视共同财产管理制度的建设。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源自欧陆,现代英美法实行的夫妻别产制度,夫妻双方对于自己的收入和财产享有个人所有权,对于家庭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因为税收原因,夫妻一般会设立家庭账户,由丈夫或妻子管理,但管理人只是是另一方的代理人。这是真正的其夫妻明算账,少了些温情。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远超范围的界定。民法典规定了共同管理权,但这一权利应当如何行使?日本一些家庭中,妻子会专门置备手帐,记录日常开销,家庭存款,每月当丈夫将收入交给妻子是,妻子会告诉他上个月的开支以及当前家庭财产的状况。一个日本妻子发布过这样的视频,那小场面,真的很温馨哦。共同财产应当共同管理,无论丈夫还是妻子当家,都应当注意,当家人只是家庭共同财产的管理人,当家做主不是将共同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的理由。旧家庭否定了女性的财产权,新家庭以女性当家,强令丈夫上交工资的做法,进而否定男性财产地位,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曲解。从新中国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看,抛弃家长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其本质上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共同管理和平等管理的双极模式,而不是一方管理另一方而另一方必须服从的单制模式。